|
火凤网>> 资讯聚焦>> 新闻>>正文 |
| 湖北省卫生厅解答手足口病异地治疗报销原则 | | 2008-08-19 09:59 来源: 荆楚网 | | | 我是鄂州汀祖人,两岁的小孩两月前患手足口病,在黄石市二医院治疗,开具了所有单据,总费用是一千多元。但拿到鄂州市卫生局和民政局都不报,称:“是异地治疗”。像我这种情况很多,不知道该怎么办? 鄂州方先生 湖北省卫生厅8月15日答复:方先生的这种情况,按规定应该回原籍报销医药费。建议方先生直接找鄂州卫生局解决问题。 今年5月,湖北省财政厅、省卫生厅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、省民政厅联合发布《关于手足口病患儿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救助》紧急通知,对确诊为手足口病的患儿,实行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并对困难家庭予以生活救助政策。在本县(市、区)以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手足口病患儿,凭身份证明、诊断及病历资料、医药费用清单及收据等,回户籍所在地报销费用。 具体报销途径: 确诊的手足口病患儿确诊之前在门诊观察治疗发生的费用,其自付部分先由个人垫付,确诊后到当地经办机构报销。凡经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手足口病的患儿,其医疗费用(含住院和门诊观察治疗费用)按两种渠道报销: 一是已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,由当地经办机构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(统一不设置起付线)及时报销;二是已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、属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,以及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发生的医疗费用,由患儿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助。 | | 编辑: 文雯 |  | |
|
| 相关新闻 |
|
|
|